【专利】8月1日专利收费调整后,有哪些费用可以不再缴纳?

文章正文
发布时间:2025-01-30 23:37
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8】37号)和国家知识产权局《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》(第272号)相关文件的要求:

(一)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费用 

(二)专利费用缴纳举例

以发明专利为例(假设该发明专利第四年授权) 

注:黑色表示按2018年8月1日前政策计算的费用,红色表示按照局272号公告应缴纳的费用。

(三)缴费相关系统切换时间

1、7月30-31日之间网上缴费系统、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与管理系统暂停服务。在此期间代办处可正常开展收费业务,但无法调取补缴订单。

2、8月1日-8月31日之间期限届满日在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的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应按旧费种缴纳,期限届满日在8月1日之后按《公告》要求缴纳。

2018年8月1日网上缴费系统及网上补充缴费系统切换至新系统,如缴费人在8月1日前下载旧模板并在8月1日后使用旧模板填写并上传,系统将会报错。

2018年8月31日后全部切换,9月1日后任何界面不能提交停征的费种。若再遇到需要缴纳登记费及公告印刷费的情形(如期限届满日在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的缴费)时,费用无法按旧费种采集,窗口工作人员在采集时会进行依职权分费处理。

注意

(1)窗口缴费补缴:7月30日至7月31日补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,请缴费人尽量提前缴费;如确需在这两天缴费,可手填缴费清单缴纳费用。

(2)银行、邮局汇款补缴:7月30日至7月31日补缴系统和网上缴费无法正常使用,如缴费人通过银行、邮局汇款,需通过传真或邮件补充缴费信息。

(3)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的缴费届满日在7月31日(含7月31日)之前,但未缴足费用导致逾期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,在8月1日之后办理恢复手续时还应缴纳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。